原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局長安惠君涉嫌受賄日前已被提起公訴。但關于社會上傳說的安惠君“個人生活糜爛,甚至接受男警員的性賄賂”一事,卻并未見進一步的調查消息。(《現代快報》4月12日) 對于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賄賂”一事,雖然檢察機關沒有查處,但這樣的“丑聞”
因構不成犯罪就不應追究了嗎?不是,對于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賄賂”一事,刑法雖然管不到,但按照有關黨的紀律處分規定,還是應當追究的。 中紀委明確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或誘騙等其他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此前,有媒體報道“安惠君個人生活糜爛,甚至接受男警員的性賄賂”。對照上面提到的黨紀處分規定,安惠君的這些問題如果存在,那么她顯然就違反了黨紀,應當受到處分。因此,深圳市有關部門是不應當回避外界對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賄賂”的傳言的。 對于安惠君是否有“性賄賂”來說,從安惠君被查處之初至今,一直都是公眾十分關注的問題。深圳有關部門有什么理由對這樣的問題不深入調查或者調查了不向公眾和媒體通報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此問題進行深入調查,最終給媒體和公眾一個說法,同時也給安惠君一個客觀公正的處理結果,而不是像目前這樣留給公眾和媒體一個謎。何向東《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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