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公務員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公布了這部法律。這部法律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律分為總則,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
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和附則,共18章107條,約12000字。三種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通過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下列三種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規定,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外籍人士無緣公務員職位
如果一個人不具備中國國籍,將會與我國的公務員職位無緣。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通過的公務員法明確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一就是要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依照這部法律,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還包括:年滿十八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我國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剛剛通過的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聘任制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
通過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管理將引入聘任制,即機關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有關專家認為,聘任制相對于傳統公務員的選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進一步解決公務員能進不能出、缺乏活力等問題。近20年來國外公務員管理越來越多地采用聘任制。此舉為機關吸引優秀的人才特別是專業技術人才開辟了一條合法的渠道,為使用輔助性、操作性的人員提供一種靈活、便捷的方式。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賺外快”
通過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法律規定,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離職2年內禁到相關企業任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還規定了四種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情形: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公務員不得違反16項紀律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公務員如有以上行為將受到處分。27日表決通過的公務員法規定了16項公務員必須遵守的紀律,即禁止公務員發生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這16項紀律分別是: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