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民不能讀書,也不能參加科舉考試,成不了有功名的人。清代雍正年間削除丐戶賤籍,墮民要在改業之后的第四代,才可以讀書進學,而且要親屬中也沒有從事賤業的人。
明代皂隸形象墮民不能科舉,意謂著失去做官的可能性。明朝政府明確規定,墮民不能充當吏員、糧長、里
長,更不要說做官了。墮民有錢,也不得捐納為官。明代紹興有個業
醫的甄姓墮民,離開老家,偷著捐貲為北通州的胥吏,還想憑借資財改換門庭,捐納為京衛指揮使司經歷(從七品的小官),但被在京的同鄉發現了,告他是墮民,“安能登仕版”,害得他不敢就任,依舊當他的醫生(沈德符《萬歷野獲編·丐戶》)。他因遠離家鄉,才能冒充民籍納資為吏,若在本鄉,就很難冒籍了。說到底,統治者嚴禁墮民擠入上流社會。
總之,受官方法令和民間習慣的制約,墮民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方式表明,他們同倡優隸卒一樣,是為平民所不齒的賤民,沒有任何政治權利,沒有人格,有的只是被侮辱與被損害,是最受壓迫的人。在中國古代等級結構中,粗略分類的話,有皇室、貴族、官僚、紳衿、平民(包括庶民、地主、大商人、小土地所有者的農民、手工業者乃至平民佃農)、奴仆和倡優隸卒各種賤民,墮民即屬于賤民之中,它處于社會最低下的地位。
墮民的賤籍,經歷幾百年,到清代雍正朝予以除豁。
雍正元年(1723)允許浙江墮民從良,八年(1730)準許常熟丐戶出籍。其內容與辦法是:原來的丐戶經過申請,由地方政府批準,脫離丐籍,轉入民籍;丐戶申請脫籍時,必須拋棄原來職業,別司正當的職業,地方紳衿、惡勢力不得逼迫他們重操舊業;丐戶籍屬改變之后,既屬平民,就要向政府納稅當差。用一句話說就是允許丐戶改業,轉為良民,向政府納稅。
雍正朝除豁令并沒有取得多少效果,墮民當然愿意改業從良,但是沒有經濟條件改業,而“捕龜、賣餅、穿珠、作媒,俱系貧民糊口常業”(蕭奭《永憲錄》卷二下)。他們不干這種事,只有失業,為了生存,還得從事被人歧視的舊業。到了20世紀,紹興人魯迅仍看到墮民從事舊業,因在《我談“墮民”》一文中說他們“為了一點點犒賞,不但安于做奴才,而且還要做更廣泛的奴才”(《魯迅全集》第5卷)。在清朝,墮民沒有新的謀生之道,社會也沒有給他們提供新的就業機會,作為一個整體,他們是很難改業從良的。
墮民的職業是社會需要的,特別為社會上層需要,后者要求他們去服役,一般也不允許他們改業。由于隨等級制度形成的等級觀念,平民看不起他們,“羞與為伍”,即使從良了,也不把他們當良民看待,所以墮民要想解放,有了政府的一紙法令之外,還必須與社會上守舊勢力和等級觀念作斗爭,才可能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