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代設立的“提點刑獄公事”多由朝廷選派文臣擔任,負責到地方審理疑難案件,清理積壓的舊案。圖為曾任宋代“提點刑獄公事”的宋慈的畫像。
由宋慈編寫的《洗冤集錄》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圖為《洗冤集錄》附刊檢尸圖。
作者:高柯立
央視熱播的《大宋提刑官》,引起了人們了解相關史事的興趣。那么,我國歷史上的“提刑官”最早出現于何時?它有哪些職能?它在歷史上曾發揮了怎樣的作用?
最近熱播的電視劇《大宋提刑官》講述的是關于南宋人宋慈判案的傳奇故事,據說是根據他本人所寫的《洗冤集錄》改編而成的。據史料記載,歷史上確有宋慈其人,根據宋慈墓志銘記載,他先后做過“提點廣東、江西、湖南刑獄”,《洗冤集錄》也是根據他任上述地區的“提點刑獄”時的經歷,并結合前代的刑獄案例寫成的。因此,電視劇稱之為“提刑官”是有據的。
一、“提刑官”即“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是我國宋代所特有的一種官職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說起宋代的“提點刑獄公事”,首先得談到宋代的“路”。自秦朝施行郡縣制以來,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施行州(郡)縣兩級制,相當于現在的市縣;同時,王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又在州(郡)縣之上設置一級監察機構,如漢代在郡之上設置“州”,下轄幾個郡,朝廷派出州刺史,唐代時則在州(郡)之上設置“道”,這些監察機構往往演化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相當于現在的省。宋初全國曾分為十道,后改為“路”,但數目有所變化。從規模上來看,宋代的“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轄有幾個州。但與明清時期在省設置巡撫不同,宋代的“路”始終沒有形成權力獨攬的封疆大吏,而在“路”這一級先后分設了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即“提刑官”)、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顧名思義,這些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轉運使負責地方財政,“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提舉常平公事則負責地方的倉儲、農業水利等事務。
二、宋代的“提刑官”始設于北宋太宗朝,以后逐漸制度化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朝廷選派文臣到地方,審理疑難案件,清理積壓的舊案;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置了提刑司的衙門。后來“提刑官”雖有暫時的撤廢,但兩宋大部分時間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設在占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史載宋代“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并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史·職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在巡查州縣的監獄時,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數、囚禁時間外,還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據史書記載,宋慈在廣東擔任“提刑官”時,屬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數年不能得到審理,他限期加以審理,八個月裁決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轄的州縣時,“雪冤禁暴”。他斷案重視獲取物證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以“檢驗”(獲取物證)乃“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栝”。(《洗冤集錄序》)他所寫的《洗冤集錄》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除了覆核、審理州縣的案件外,維持地方社會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職責。這包括剿除、捕獲盜賊以及鎮壓農民起義。例如,辛棄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時,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亂。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為武臣,在出現規模較大的農民起義或社會動亂時,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獄、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時還監督某些賦稅的征收,或監督地方倉儲的管理。可以看出來,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檢察長、公安廳長、省高級法院院長、省軍分區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職能,而且他們直接對中央負責,在地方上沒有直接的隸屬對象,不像今天的檢察長、公安廳長或法院院長等,與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隸屬關系。
三、“提刑官”的設置有助于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
“提刑官”的設置有助于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正如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所展現的,由于州縣官的瀆職,胥吏的敲詐勒索,導致案情“虛幻變化,茫不可詰”,“提刑官”是判決的一個重要關卡,他們能否盡職,關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冤獄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多由曾長期任職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擔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當然,熟悉地方事務并不代表就能夠盡職,關鍵還是“提刑官”自身的態度和對他們的監督,宋王朝是通過中央的監察官以及同級的其它監司官,對“提刑官”加以監督。
四、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響
與南宋對峙的金代,在“路”一級置有提刑按察司,類似宋代的提刑司,設按察使。元代沿襲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級置肅政廉訪司,設廉訪使。到了明代,在省級設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為按察使司,主要負責一省的刑獄訴訟事務,同時對地方官有監察之責,但按察使之上增設了巡撫一職,獨攬一省大權。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襲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響。(作者系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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