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據現代金報報道,浙江省委日前向各級黨政機關下發了《浙江省黨內監督十項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作為該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輿論監督制度實施辦法》頗為引人注目。 辦法規定,輿論監督所涉及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或故意拖延推諉
,拒絕接受輿論監督;不得以行賄、說情等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干預;不得對新聞采編人員實施扣壓證件和采訪設備、限制人身自由、威脅人身安全等行為;不得對輿論監督的信息提供者、輿論監督稿件采編者實施打擊報復以及其他干擾輿論監督行為。 否則,根據情節輕重將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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