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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那么住房公積金呢? |
案例個人賬戶財產歸誰?
張某在某事業
單位上班,妻子孫某在家務農,由于兩人感情多年不和,最近,經過兩人協商后準備離婚。但是,在分財產時卻為一筆住房公積金的分割產生了矛盾。
原來,幾年前,張某所在的單位為他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目前,在張某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已經有兩萬多元。孫某認為,這筆錢應該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但張某卻不同意,說公積金是單位明文給他的,與孫某完全無關,而且現在這錢又不在自己手中,在工行他個人帳戶內,屬于他的個人財產,為此,拒絕與孫某分割。
那么住房公積金到底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
釋法何謂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共同財產,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也稱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關系。
在法律上,共同共有的特征是:一是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只有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二是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例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權向該夫妻之間的任何一個人,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人之一追償。個人財產,是指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結論住房公積金應分割
在該案中,住房公積金在張某的個人帳戶內,如果屬于張某的個人財產,該財產就不屬于與孫某的共同財產,就不能與孫某分割。那么,住房公積金到底屬于那類財產呢?
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從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就應該進行分割。根據以上規定,張某2萬多元的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雖然是在張某的個人帳戶內,但不等于就是他的個人財產,而是與孫某的共同財產,在張某與孫某離婚時,應該將該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如果張某就是堅持該住房公積金就屬個人財產,拒絕與孫某分割,孫某可訴訟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裁決。曹璽銘莊奎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