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黃金周商場“霸王條款”)商場不負兒童游樂安全保障責任違反法律規定
黃金周期間,許多人會帶著孩子一起逛街購物,為了讓這些消費者安心購物,越來越多的商場設置了專為孩子提供的游樂園,但商場往往以“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店堂告示,來規避法律應盡的
義務。重慶市消委近日指出,這種“霸王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據介紹,許多商場在設置兒童游樂園的同時,都貼出了“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的店堂告示,來規避法律應盡的義務。
然而,《合同法》中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免責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
重慶市消委為此指出,商場以此條款作為店堂聲明,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因而也是無效的。(完)(記者 李永文)
(關注黃金周商場“霸王條款”) “最終解釋權”不能成為商家推卸責任“擋箭牌”
黃金周是商家促銷賺錢的大好時機,在許多商場和超市的促銷活動說明上,都出現了“擁有對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的規定。重慶市消委近日指出,這種行業慣例式的商家聲明相當普遍,目的無非是當作發生消費糾紛時的“擋箭牌”,但這種行為屬于明顯的“霸王條款”,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
據介紹,“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出現在許多商場和超市的促銷活動規則中或會員卡、貴賓卡上,這一聲明已經發展成了行業慣例,在服務行業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銷活動中擁有絕對的權利,有權隨時終止或修改會員卡、貴賓卡的約定內容,保留任意解釋活動的各項規定的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消費者。商家與消費者一旦發生消費糾紛,該聲明就成為推卸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
重慶市消委指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規定,消費者參加商家舉行的促銷活動,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如果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因此,商家無權對促銷約定作出“最終解釋”。(完)
(記者 李永文)
關注“霸王條款”:商場無權拒絕退換打折特價商品
黃金周期間,許多商場往往會推出大量打折特價商品促銷,但同時也會在這些商品旁標注:概不退換、不“三包”等字樣。重慶市消委近日指出,這屬于典型的商場“霸王條款”,商場沒有權力對這類商品“免責”。
在全國各地的商場中,“特價(降價、減價、誠價)商品,概不退換”“打折商品概不‘三包’”等大標識隨處可見。另外,還有一些商場規定,對“藥品”“珠寶”等“特殊”商品也不退換。
重慶市消委指出,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么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另外,藥品、珠寶等也是商品,不能因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不論何種情況一概免責。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么商家就應該按《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對有質量問題商品給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
重慶市消委秘書長趙菁說,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商家如果打著“特殊”商品的旗號,做出在任何情況下都離柜不認的聲明,規避了其商品質量擔保責任,顯然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完)(記者
李永文)
(關注黃金周商場“霸王條款”)商場對促銷獎品贈品也應承擔質量責任
十一黃金周即將來臨,許多商場又在積極準備各種形式的有獎銷售和促銷活動,但商場促銷員往往聲稱獎品和贈品屬于無償贈送,因此對其質量問題不負責。重慶市消委近日指出,獎品和贈品并非無償贈與,商場不能單方免除自己的質量責任。
重慶市消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買一贈一,贈品不實行‘三包’”是商場有獎促銷活動中典型的“霸王條款”。商場舉行有獎銷售和買一贈一活動的目的是吸引更多消費者前來購買商品,這種獎勵和贈送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基礎上。而且,商場已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售出的商品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包含了贈品成本。所以,商場這種獎勵和贈送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
按照《合同法》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如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重慶市消委提醒廣大消費者,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完) (記者
李永文)
(關注黃金周商場“霸王條款”)內衣不退換 出門驗小票 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華網重慶9月29日專電(記者
李永文)許多商場和超市規定內衣制品一旦售出就不能退換,同時要求消費者在離開商場時要向保安出示購物小票,重慶市消委近日指出,這些規定和要求都屬于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
消委部門指出,服裝不分內外,都必須把住質量關。內衣制品屬于貼身物品,在退換上要求相對嚴格是必要的。然而,如果因此就不能退換,則與當前各商家推崇服務至上,“顧客就是上帝”的觀念背道而馳。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經營者應在保證商品質量的前提下,摒棄有悖法律的言行,盡量做到讓顧客滿意。
另外,很多超市要求消費者購物出門時向保安出示小票并蓋章。消委指出,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之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此時,商家已經完成了商品交付,不再擁有對消費者所購商品的所有權。因此,購物后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是一種侵權行為。(完)
責任編輯: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