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孫先生結婚,很快他和妻子小華就有了一個活潑可愛的兒子。 兒子兩歲時,意外發生了。一次兒子碰翻了放在地上的暖水瓶,將腿腳大面積燙傷,需要巨額費用治療。為籌措給孩子看病的費用,小華與孫先生及家人產生了矛盾,一賭氣回了娘家,之后她又到外地打工。兩年后
,她回到家后才發現孩子不見了,經向孫先生追問,才得知她出去不久,孩子就被孫先生送了人。小華經多方查找,終于得知孩子現被老李夫婦收養,她多次上門索要,但都被拒之門外。無奈之下,小華與丈夫一同將老李夫婦訴至法院。 老李夫婦認為,是孫先生因無力撫養已燙傷的兒子,將其送給自己撫養的。當時雙方訂有收養協議,自己還支付了孫先生兩萬元的補償費。現在孩子已辦理了收養登記和李姓的戶口,自己應對孩子享有合法的收養權。并且自己在收養期間投入了大量的感情和財力來撫養孩子,因此現在孫先生夫妻無權要回孩子。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孫先生未經妻子小華同意,單方送養行為應為無效,收養關系不成立。孫先生夫妻繼續享有對親身子的撫養權,但應對老李夫婦實際撫養孩子期間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補償,孫先生應支付兩萬元補償費及收養期間支付的各項費用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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