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公安部91號令開始實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將按照91號令的要求,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細化評判標準,提高考試難度;增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項目;加大對重點車型和駕駛人的違法記分管理;嚴格大、中型客車申請增駕條件,規范重點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行為;
調整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91號令)中多條內容對2004年公布的公安部71號令進行了部分調整,目的是進一步發揮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重點突出了對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駕駛人主觀故意或惡意違法行為的記分管理,并根據危害程度確定記分分值。
91號令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一是在一次記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種類中,71號令有7項交通違法行為將一次被記12分,而在91號令中,只有4項違法行為一次會被記12分。原有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使用他人駕照駕駛機動車的”和“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被刪除。91號令中一次記為12分的調整為: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是在一次記6分的交通違法行為中,增加了“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以及“偽造、變造或不按規定使用機動車號牌”、“駕駛運送危險物品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五種情形;三是對一次記3分、2分和1分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個別調整。
修改后的予以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原來的51項減為47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由7項減為4項,記6分的由7項增為12項,記3分的由16項減為14項,記2分的由13項減為12項,記1分的由8項減為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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