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免罪符”而是“反腐利刃”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新罪名一經公布,便引發一片叫好聲。但也有人提出“新罪名或成免罪符”的擔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能帶來新的法律漏洞,一些貪官可能會利用一些“特定關系人”來經手受賄,以確保自身安全。 對于這樣的觀點,石磊認為是“無稽之談”。他解釋說,這一新罪名擴大了受賄犯罪主體的范圍,將反腐法律觸角伸到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 “不能因為查不出有通謀證據,就認為是放過貪官。與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前,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卻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相比,反腐這張網已經大大收緊了。”石磊認為,這一新罪名實際上是在對權力進行更全面約束,讓權力在更為規范的軌道上運行。 許多專家同樣認為,這一新罪名使反腐敗法網更加嚴密,有利于堵塞腐敗漏洞,對于腐敗人員的定罪量刑將更加清晰、易于操作,對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有著重要意義。 實踐,更須檢察機關發力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確定的犯罪主體范圍擴大了,在實踐中對‘關系密切人’的定性和取證的難度可能會相應增加。”石磊坦言,適用新罪名的最大困難在于證據,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時,要進一步增強獲取證據的能力,正確地認識證據,大膽地運用證據。 而對于“關系密切人”等的界定,石磊則指出,對這類犯罪的查處,檢察機關幾乎沒有前例可循,只有通過實踐辦案,不斷探索,逐漸總結規律。檢察機關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案件進行查處,法院對此類案件依法作出判決,通過實例統一司法工作者對于這一新罪名的認識,為今后如何適用這一新罪名提供借鑒和指導。 據記者了解,關于“關系密切人”、“數額較大”、“較重情節”以及“近親屬”的范圍等界定,相關部門正在組織研究,將根據司法實踐,總結規律,適時出臺司法解釋。(本報北京10月20日電 吳曉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