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4種情形 不算勞動關系 《暫行規定》有4種情形不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指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 這4種情形是:1、用工事實存在,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但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2、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支付勞動報酬的;3、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 車輛掛靠運輸公司 司機若受傷算工傷 目前,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在汽車運輸公司的情況很普遍。掛靠人聘請駕駛員為其開車,在營運中駕駛員或者售票員受傷的事件也屢屢發生,對駕駛員是否認定為工傷,各地存在不同做法。 《暫行規定》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在其他單位后,如果是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車主聘用的駕駛員或售票員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駕駛員或售票員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就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6種情形可認定 形成勞動關系 《暫行規定》對于工傷認定應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但有6種情形也可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6種情形是:1、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2、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系的;3、雙方對勞動報酬進行了口頭約定并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從事勞動;4、單位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默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5、試用期滿后,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解聘;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