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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10月28日訊 為保證青島地鐵施工建設的順利進行,青島首次出臺《青島市軌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辦法》,該法規自11月1日起實施。記者從今天上午召開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辦法》對軌道交通管理體制、用地控制保護區范圍、具體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責任進 法規明確規定4項用地控制保護范圍區 目前,青島地鐵正處于建設過程中,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職能是由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承擔,并明確其“負責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及用地控制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查工作”。同時,第二款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軌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關管理工作”。 其中,用地控制保護區范圍包括四項: 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軌道交通過海隧道兩側各一百米內。 設立不履行《軌道交通用地管理法》者法律責任 軌道交通用地的具體控制措施是《辦法》的重要內容。在軌道交通用地控制保護區內進行影響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作業的,規定了嚴格的審查程序。規劃、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的意見,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并給予書面答復。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職能由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承擔,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軌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關管理工作。 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辦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征求意見的行為、作業單位不按照軌道交通用地控制保護要求施工的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該法規自1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