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質量投訴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內質量投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 記者:質量投訴的受理包括哪些方面? 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投訴處理監督人員召集投訴人、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單位參加的會議,協調各方意見,進行投訴處理。 (一)經協調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各方應嚴格執行會議達成的一致意見。 (二)經各方協商需進行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的,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可責成建設單位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依據鑒定結論,建設單位組織制定保修方案、組織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并組織保修驗收。監理單位應負責保修方案的審核,對保修過程進行監理,并參與保修的驗收工作。 (三)經協調各方意見仍存在較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的,應建議投訴人通過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記者:建設各方分別承擔那些保修義務和保修經濟責任? 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一)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二)由于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設計單位承擔。在實施中,先由建設單位支付保修費用,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向設計單位索賠。 (三)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質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四)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管理失誤造成質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記者:那些不屬于質量投訴受理的范圍? 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 (一)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 (二)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 (三)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投訴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再提出同一事項的; (四)投訴受理機關已經就投訴事項做出處理并出具書面答復意見的; (五)未曾向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施工單位反映的投訴; (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訴; (七)涉及經濟賠償的投訴; (八)不屬于本規定第三條所述質量缺陷的投訴; (九)其他依法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