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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鏈接:青島市法院反規避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請執行人劉偉家與被執行人王桂芳欠款糾紛執行案 【案情摘要】申請執行人劉偉家與被執行人王桂芳欠款糾紛一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偉家與王桂芳簽訂的青島市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繼續履行。王桂芳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為劉偉家辦理青島市市北區佳木斯(路)20號2單元102戶住房(房產所有證號:青房改售 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王桂芳未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劉偉家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王桂芳為其辦理本市佳木斯路20號2單元102戶住房的產權過戶。市北法院受理該案后,立刻與被執行人聯系,但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劉偉家要求法院將原房產證作廢,并強制辦理房屋過戶。法院到青島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時,發現被執行人王桂芳已將本市佳木斯路20號2單元102戶低價賣給案外人貝某。 被執行人王桂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為申請執行人劉偉家辦理青島市市北區佳木斯(路)20號2單元102戶住房的產權過戶,而且擅自將上述房屋賣給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無法得到執行,其行為非常惡劣,涉嫌拒執罪。因此,市北法院將該案件移送青島市市北區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F該案件正在刑事審判中。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王桂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拒絕配合申請執行人劉偉家辦理青島市市北區佳木斯(路)20號2單元102戶住房的產權過戶,且擅自將上述房屋賣給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無法得到執行,其行為非常惡劣,涉嫌拒執罪。對于此類規避法院執行案件應加大打擊力度,一旦涉嫌構成犯罪,應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二 申請執行人徐連俊與被執行人李洪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案 【案情摘要】徐連俊與李洪河、王樂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洪河、王樂新賠償徐連俊各項費用合計300708元。一審判決后李洪河提起上訴。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判決李洪河、王樂新賠償徐連俊各項費用合計298962元。 由于李洪河、王樂新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徐連俊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經多次查找,扣劃被執行人李洪河銀行存款9000余元,并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魯J-9319號和魯J-42836號重型半掛車輛,但被執行人未將車輛交至法院。 2011年2月份,執行法院在查找被執行人李洪河之妻趙義景財產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李洪河之妻趙義景在肥城市王瓜店鎮肥礦集團大封煤礦宿舍東12西戶有房產一處(已查封);在肥城市安順商貿有限公司有10萬元股權(已查封)。經查,被執行人李洪河在肥城市商貿有限公司公司曾有股份,并于2005年12月31日將40萬元的股權變更至朱學榮名下。因此,被執行人李洪河涉嫌轉移財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1年6月份,因被執行人李洪河涉嫌拒執罪,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與青島市公安市北分局聯合執法再次到肥城市查找被執行人及其配偶的財產線索。經查,被執行人李洪河之妻在肥城市陽光舜城3號樓3單元201戶擁有房產一處,已付全款但未辦理產權登記(已查封)。另查明,被執行人李洪河于2005年12月31日將40萬元的股權變更至朱學榮名下(該股權已查封),朱學榮系李洪河之母。 目前,被執行人李洪河涉嫌拒執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人因吸毒被送入淄博王村強制戒毒所強制戒毒。 【典型意義】實踐中,被執行人為逃避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千方百計轉移、隱匿財產,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制裁。本案中,被執行人轉移股權、隱匿車輛,很顯然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對于那些涉嫌構成拒執罪的被執行人,只要能認清形勢,主動投案并積極履行義務,依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得到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