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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山東省東明縣法院就同一起案件作出兩份案號相同、出具時間相同、唯有判決結果不同的判決書,供該案的被害人選擇。遺憾的是:沒有哪份判決為被害人解困。 目前,當地兩級法院已經成立了調查組調查此事。 仝建華手里有兩份案號相同但結論不同的判決書,一份判決書是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另一份則是判處有期徒刑4年。 這兩份案號同為(1998)東刑 【一起案件兩份判決】 “我這腿老是酸。有幾個大的鉛彈,被肉包起來了,它正好在后腳跟的筋上,一走就磨……讓你干不了重活,整個一個活死人一樣。”仝建華用兩只手按著滿是傷疤的小腿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這些疤痕是16年前的一次見義勇為留下的產物,而見義勇為之后的官司出現的"雙黃蛋"判決,則占據了仝建華13年來的生活。 手持兩份判決書,仝建華向《法治周末》記者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1995年3月,仝建華見義勇為,被同事李國奪用自制槍支打成重傷。隨后,李國奪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東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東明縣法院開庭審理后,法官代艷春于1998年4月30日通知仝建華領取判決書,于是他拄著雙拐獨自前往。 仝建華回憶說,在代艷春法官的辦公室里,她把兩份判決書擺在他面前。代艷春告訴他,他要是要錢,就拿判處李國奪3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的判決書;如果不要錢,就拿判處李國奪4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書。 這兩份案號同為(1998)東刑初字第8號的判決書,出具時間同為1998年4月30日,同樣蓋著山東省東明縣法院的公章,唯一的區別在于第二頁中的判決結果。 東明縣法院在一份關于此事的書面說明中承認:兩份判決書的確都由東明縣法院出具,但判處李國奪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決書實際并未送達,所以無效。 菏澤市牡丹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天清律師事務所律師鮑文佩告訴記者,在其幾十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像這樣同時出具兩份判決的事,從來沒有聽說過。 面對這樣一個"選擇權",仝建華當即向代艷春表示:"只要我不死,我不會選擇判3年緩5年(的判決書)。" 仝建華告訴記者,當時代艷春對他說,如果接受判3年緩5年的結果,仝建華可以得到3萬元補償。否則,他得不到補償。 "誰讓你見義勇為了?"仝建華多次提到代艷春的這句反問。 天涯網友在仝建華的帖子里回帖說:"代法官沒叫仝建華賠償被告人子彈錢已經很不錯啦。" "我本來只想拿后一份判決,代法官不愿意。"仝建華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我哭著走出代法官的辦公室。代法官追上來對我說:'兩份判決你都拿走,再考慮考慮。'" 在東明縣法院的書面聲說明中,記者看到的是另外一種說法:"其(仝建華)趁刑庭法官代艷春不備將對被告人量刑4年的尚未對雙方宣判送達的判決書拿走了一份。后來,法官代艷春發現判決書少了一份,便對仝建華進行詢問并制作了筆錄,仝建華承認拿走了一份判決書,法官讓其將未生效的判決書交回法院,仝建華稱判決書已被其撕毀。" 對此,仝建華予以否認:"我怎么能從法院偷走判決書呢?" 東明縣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景勝磊向記者表示:代艷春法官已經長期請病假,現在聯系不到。而兩份文件現在都在案件卷宗中,案件的卷宗按照規定屬于保密范疇不能隨意公開。 景勝磊表示,可以代為向上級法院請示,若得到準許會再聯系記者。 仝建華告訴記者,隨后,他拿著兩份判決書向東明縣檢察院反映情況,當時的副檢察長張俊嶺對他說,這簡直是拿國家的法律當兒戲。 【再審案結事未了】 1998年5月4日,東明縣法院將一審判決書送達公訴機關、被害人和被告人,這份判決書上寫著:判處被告人李國奪3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東明縣檢察院認為此案量刑偏輕,向東明縣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議。 東明縣法院經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此案,于1998年10月15日下達了(1998)東刑再初字第1號判決。這一次,李國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賠償仝建華各種損失7萬余元。 仝建華對此判決表示不服,向東明縣檢察院申請抗訴。東明縣檢察院提出抗訴,同時,仝建華也就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訴。 1999年6月18日,菏澤地區中級法院就此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東明縣法院重審。 東明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此案,并作出與再審相同的判決。 判決書顯示,李國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賠償仝建華共計7萬余元。 仝建華向東明縣檢察院申請再次抗訴,被檢察院拒絕。檢察院向仝建華表示,他們已經盡力了。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檢察院拒絕抗訴之后,仝建華已經用盡了刑事訴訟普通程序中的救濟渠道。 最終,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 仝建華說,判決結果已經作出十余年了,但賠償一直沒有到位,他至今沒有收到一分錢。"當時我申請他們(東明縣法院執行局)立案,他們不給立,讓我提供被告人的財產,讓我提供被告人的車、房。(執行局)說,'你提供不了,出車,國家得燒多少油啊',我一直找他們(執行局),他們就是不給立案。" 景勝磊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事情發生十多年了,現在法院的工作人員確實對當時的這起案件不太了解,"他不上網,我們都不知道這個事,領導都換了好幾屆了。" 【審判更像"走過場"】 仝建華認為,現在出現的這些問題都來源于審判過程的不規范---1998年3月19日,東明縣檢察院就李國奪故意傷害案向東明縣法院提起公訴,仝建華作為被害人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此案由魏學嶺、吳東菊、代艷春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并由代艷春負責主審。 根據仝建華的回憶,當日開庭,只有審判員代艷春和書記員鄭東兩人到場。合議庭的另外兩位法官魏學嶺和吳東菊沒有出庭。 記者就此向東明縣法院求證,景勝磊說:"我們是組成了合議庭的,獨任審判不可能。" 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時,仝建華發現自己的很多發言沒有被記錄。仝建華當即對此提出了質疑:"代艷春這樣回答我:你說那么多,我們可能記得了嗎?并在審判結束后讓我在一張空白記錄紙上簽字,理由是:你不是說你說的很多話沒有記錄嗎,你簽好了以后再給你補上。" 仝建華還提到了一個細節:在法庭辯論階段,法官像睡著一樣趴在桌子上。 仝建華的家人當時坐在旁聽席上,認為這次審判更像是"走過場"。 對于上述情節,記者向東明縣檢察院求證,檢察院一位李姓的工作人員拒絕接受采訪,稱不記得這個案子。 景勝磊透露,東明縣法院和菏澤中院已經成立了兩個調查組調查此事,其中也包括執行沒有到位的問題。菏澤中院已派員到東明法院調查,目前調查仍在進行。 延伸閱讀 判決結果能不能自選 對于讓當事人選擇判決這種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教授認為:"雖然法律無明確規定不允許這么做,但這種做法無疑是荒唐的,是不妥當且不嚴肅的。" 洪道德認為,該案至少在訴訟程序上存在四點不正當的行為。 本案中的調解應當在宣判前進行,即使是現在還正處于試驗階段的刑事和解,也只能在宣判前進行而不能拿著判決書去選擇。 即便是試驗中的刑事和解,也應該交由當事人進行,任何一個國家的立法都不允許法官與被害人之間進行這一行為,因為這顯然違背了法官的中立性。 將判決交給當事人去選擇,由當事人對判決享有選擇權,等于是把國家的審判權矮化成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審判權的正當行使。 最后,不同的量刑必然要依據不同的量刑情節,不同的量刑情節意味著相異的事實認定。兩個判決就意味著對同一個案件認定了兩個不同的事實,這不僅違反了判決的唯一性,更破壞了判決的事實依據。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這種行為可謂罕見,即便是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也應當在判決之前、由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判決是唯一的,出具兩份判決肯定是不被允許的。"(本報見習記者 劉惠生 潘琦 發自山東東明 本報記者 陳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