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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領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的登記失業人員、派遣期內的高校畢業生和返鄉農民工。 二、申領條件 2009年1月1日后,辦理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明,有固定營業場所,并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可申領自謀職業扶持金(不含已享受過自謀職業扶持金或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人員)。 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從事個體經營返鄉農民工的營業執照開業時間須在外出務工回鄉 三、扶持金標準 對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市內四區的按每人4000元的標準一次性撥付,兩年內納入自謀職業就業管理。對申領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人員,申領期限最長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月份。 四、申請辦法 申領人員,可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自謀職業扶持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5)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派遣證原件及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