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7日,石柏魁出庭受審,并當庭否認預謀盜竊。公訴人認為:石柏魁構成盜竊罪,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后果嚴重,所竊物品珍貴稀有具有不可復制性。建議對其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其辯護人認為,盜竊數額無法確定,失竊物品的投保價值不能被認為是財產價值。在故宮里盜竊并不能認為是法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