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由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審計廳和省物價局聯合發布的治理擇校亂收費新規正式實施,其中規定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一律實行免試入學,任何地方和學校不得收取與入學掛鉤的各種名目的擇校費、捐資助學款。學校經批準舉辦的實驗班、特長班禁止收取任何費用。
按照要求,各市要合理確定學校的招生服務范圍,要以方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為基本原則,結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改造計劃科學調整學校布局,依法規劃和設置義
務教育階段學校。要按照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人口流動情況、學校分布情況,以及外來務工人員適齡隨遷子女情況,合理劃定每所公辦學校的招生服務范圍,并根據學校招生規模、生源數量等變化情況,對招生服務范圍作及時調整。學校招生服務范圍和調整情況要定期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一律實行免試入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擅自附加招生條件。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在確定的招生服務范圍內進行招生。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每年要將所招收新生的姓名、年齡、戶籍、居住地等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禁止學校舉辦重點班,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學校不得舉辦實驗班。
學校在服務區域內招生任務完成后確有空余學位的,可用于招收服務區域外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規范學校招收服務區域以外學生的辦法,嚴格招生程序,向社會公布具有空余學位學校的名單和空余學位的數量,接受有擇校需求的學生報名。
報名人數多于空余學位時,學校要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通過隨機的方式確定擇校學生,做到公開透明,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用電腦搖號等方式招收擇校學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校招收擇校學生過程的監管和調控,禁止學校擅自招收服務范圍以外的學生,禁止學校超規模、超班額招生。
同時要完善將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到服務區內各初中學校的制度,指標生分配比例不得少于招生指標(不包括擇校學生)的60%。嚴禁公辦學校以與民辦學校聯合辦學、舉辦民辦校中校或假借學校改制等方式實行違規招生和收費。
凡未取得民辦學校資格的學校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招生和收費政策。任何地方和學校不得收取與入學掛鉤的各種名目的擇校費、捐資助學款。學校經批準舉辦的實驗班、特長班禁止收取任何費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要依法出具憑證。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及代收費許可項目的審核,禁止學校收取任何名目的擇校費。
這些新規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各市要將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工作方案于2012年7月底前報省教育廳。 (記者 單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