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七區五市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每月730元,新標準從7月1日起實施。記者昨日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獲悉,我省發布《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我市七區和五市失業金首次統一標準,分別比去年提高了130元和180元,而往年的失業金調整均是分為兩檔。據了解,全省的失業金標準最高為每人每月730元,此外還包括680元和630元兩個檔次。
全省調整為三個檔次
根據省人社廳和
七區五市統一標準
據了解,此次失業金調整是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6號),結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而制定的。
我省2007年至2011年連續5次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準。今年,在綜合當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較大幅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青島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七區從600元漲到730元,五市從550元漲到730元,上漲金額分別是130元和180元,上調金額遠高于去年的調整情況,新標準從7月1日起開始執行。
領失業金需3個條件
據了解,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欠繳的年度應補繳),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領取失業保險金首先要滿足3個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用人單位已為職工辦理失業登記,并且職工本人有求職要求。
用人單位15日內辦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須按照流程及時辦理。用人單位應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解聘備案,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職工應享受的失業保險資格和月數。已解聘備案的人員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五市及城陽區到市、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同時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提出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每月15日前核準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的,個人可自核準當月到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就業服務中心申領失業保險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準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的,失業人員自核準的次月申領失業保險金。(記者 陳珂 實習生 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