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違規布置作業嚴重的要被調離崗位;節假日安排師生補課的,校長要被撤職……昨天,省政府出臺了《山東省對違規從事普通中小學辦學行為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47種違規辦學行為列出了詳細的追責辦法,這一新規定將在2013年1月1日起實行。
15道緊箍咒規范辦學
《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
1、未將素質教育實施情況作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政績考核重要內容的;
2、將學校劃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3、違反編制標準配備中小學教職工的;
4、教育培訓和補習機構辦學不規范,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未執行國家和省確定的教育教學制度、內容等規定,或者違反規定要求學校開設地方課程和專題教育課的;
6、未按照規定規范考試科目與次數,任意組織統一考試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各類考試,造成嚴重后果的;
7、將考試或者競賽成績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與升學依據的;
8、下達升學任務,擅自統計、公布或者宣傳升學人數、升學率、考試成績優異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學率、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對學校、教師進行排名、獎懲的;
9、未及時、足額、均衡安排教育經費,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學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和教育費附加的;
10、未經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權部門批準,擅自制定或者批準教育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11、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或者以學校改制為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12、向學校下達收費任務,或者違反規定向教師、學生集資的;
13、向學校、學生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閱教輔資料,推銷出版物、學具等用品的;
14、對亂收費行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15、其他違反規定的辦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