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償家教校長追責
普通中小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教育類榮譽稱號、調減招生計劃、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1、公辦學校違反規定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
3、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通過考試等方式擅自附加條件,作為選拔新生入學或者編班依據的;
4、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實驗班的;
5、公辦普通高中舉辦復讀班或者招收往屆生插班復讀的;
6、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齊課程、開足課時,或者違反規定調整教學進度、提高課程難度的;
7、在學生自主學習時間安排授課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安排師生作息時間和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的;
8、未按照規定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一小時以上的;
9、組織或者參加未經設區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統考、聯考或者其他競賽、考級等活動的;
10、擅自統計、公布或者宣傳升學人數、升學率、考試成績優異者等信息,違反規定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將學生考試成績或者升學率作為考核評價教師、學生、班級的主要標準的;
11、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弄虛作假的;
12 、未按照規定公示收費依據、項目和標準,未使用財政票據,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的,或者以各種名義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費用,以及代收費未按照規定與學生據實結算的;
13、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出版物、學具和其他用品的;
14、對在職教師參與有償補習活動監管不嚴的;
15、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出租、出讓、轉讓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
16、其他違反規定的辦學行為。
老師違規布置作業調崗
普通中小學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1、違反規定授課、布置作業的;
2、歧視學生,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
3、從事有償補習活動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的;
4、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家長、學生財物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牟取私利的;
5、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組織的教師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6、其他違反規定的辦學行為。
5種行為從重追究責任
《辦法》還規定,有以下5種情形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5種情形包括干擾、阻撓對違規辦學行為調查處理的;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舉報人、調查人的;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違規辦學行為的;違規辦學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而有效阻止違規辦學行為不良后果發生的;主動改正、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主動退還違反規定收取的財物的;積極配合調查的;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等5種情形則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記者 臧旭平 實習生 蘇建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