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我市黨政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將面臨更加嚴密、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記者昨日從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獲悉,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青島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審計對象、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結果運用等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青島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向著法制化、規范化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鎮領導納入審計范圍
據介紹,《辦法》與以往相比,“經濟責任”的內涵更加明確。《辦法》把“經濟責任”界定為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部門和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這與以往“領導干部應負有的責任”相比,更加明確地給出了領導干部應履行經濟責任的內在涵義。其次,審計對象的覆蓋面更廣。《辦法》把區(市)、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市、區(市)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以及市、區(市)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等,全部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范圍,并首次把不同的監督對象放在統一的監督制度之下,在組織協調、審計實施、審計評價、結果運用等方面適用統一的規定。
七部門聯動審計
《辦法》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社、財政、國資等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并明確規定了聯席會議和辦公室的職責,從而保障了各成員單位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關制度和審計計劃,共同利用審計結果,共同督促整改問題,健全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領導體制。
“誰簽批誰負責”
在審計“經濟責任”界定上,《辦法》不僅要求視不同情況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還針對每種責任給出了相應的責任行為。值得關注的是,對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辦法》首次給出了明確的劃分和界定原則,規定應以職責分工和黨政會議制度規定為基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主持誰負責、誰簽批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來劃分和界定。
《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干部管理監督要求,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審計結果報告歸入干部本人檔案;各級黨委政府應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審計談話、責任追究等制度。同時,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記者 劉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