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和王某兩人辦理了四家空殼公司,到銀行申請了11臺POS機,以民間借貸的名義為用戶進行信用卡刷卡套現,兩年時間瘋狂套取6400余萬元。昨天記者從李滄法院了解到,鄭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判刑11年,并處罰金20萬元。(王婷)
辦4家空殼公司上POS機
鄭某今年34歲,是青島本地人,原是一家私營企業的員工,在工作時認識了同事王某。 2008年公司效益越來越差,兩個人也準備自謀生路,聽說利用POS機辦理套現能掙錢,他們就準備申請一臺。同年冬天,兩人在李滄區租了一個辦公地點。辦理POS機需要一定的條件,他們就利用自己和親屬的身份證件“開”了手機專賣店、五金店、裝飾經銷處和百貨超市4個店面,但這些店面既沒有經營場地,也沒有實際的經營行為。接著兩人拿著店面資料,到銀行辦理,為了不引人注意,他們在4家銀行申請了11臺POS機,辦好之后便開始了套現業務。
一邊套現一邊“養卡”
從2009年年初開始,為了拓展業務,兩人到處散發小廣告,生意也漸漸多了起來,不少人都是急著用錢,套現額度從幾百元到上萬元不等。兩人漸漸摸索出兩套經營方式。首先顧客刷卡時,額度進了鄭某的戶頭,鄭某再拿出同樣額度的現金交給顧客,這時需要收取1%至2%不等的手續費;其次如果顧客的信用卡額度不夠,鄭某還會用自己的卡幫顧客套現,每次套現鄭某都及時還款,刷卡消費的金額高了,信用卡的等級也越來越高,能夠套現的額度也在不斷增加,以此方式把自己的信用卡“養”了起來。
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了POS機需要根據消費額度向銀行交不足1%的手續費,鄭某和王某便利用自己收取的手續費和銀行手續費的差額實現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