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1月份,全市多個樓盤都進入集中交房期。在交房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問題。日前,市民孫女士就遭遇了一件煩心事。本來開發商定于去年9月份交房,可直到現在她還沒領到鑰匙。不僅如此,合同上規定新房面積為87平方米,可即將交付的新房一下子變成了95平方米,她要再交上6萬多元才能領到新房。島城一名負責房屋案件的律師稱,在交房環節產生問題的案件中,多數都是購房者沒仔細閱讀合同,導致開發商鉆了空子。
事例1
87平方米房子變成“95”
2010年10月,李滄區金水路拓寬工程中,孫女士得到了一套位于興華路上的房子。當初合同規定,新房的面積在87平方米左右,預計2012年9月交房。孫女士一家就等著領鑰匙住進新房。
然而,等到去年9月,開發商卻通知孫女士,工程出現延期,只能延期交付,在此期間,按每平方米25元的價格償付給孫女士違約金。近日,又一則消息傳來,“開發商通知我們,說房子面積大了,變更為95平方米還多,多了八個平方,讓我們補交6萬多元才能給我們鑰匙。 ”孫女士家條件一般,從2010年10月開始,一直租住在外,一下子拿不出6萬元錢,“房子變大了,住著也舒坦,可我們實在拿不出這么多錢,不交錢就拿不到房子,我們一家人急得不行。 ”
事例2
交房無緣無故遲了仨月
3年前,市民張先生在李滄區李村河附近買了一套商品房,原定于去年12月底交房。可去年12月,開發商卻通知張先生,房子無法及時交付,只能在今年3月交付。“合同上明確規定了12月交房,怎么能說往后推就往后推?”張先生詢問開發商是否會賠償違約金,被告知沒有,因為合同上規定了,交房時間推遲90天以內,開發商給購房者的違約金為0%。
律師說法
是否補款要按約定來辦
記者聯系了山東萬潤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周明來。他介紹說,發生此類新房交付問題時,應首先遵循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約定的處理辦法進行賠付。“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么購房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處理。 ”周明來說,房屋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購房者;逾期交房的賠付則應按照同時段同地段的租金標準進行賠付。“孫女士的房屋面積誤差有8平方米,遠超出3%,她沒有責任承擔這部分房價。”他說,對于張先生遇到的情況,因為合同上明確規定了90天內沒有違約金,所以不能斷定開發商違約,但從情理上來說,這確實是開發商的一種手段,市民需要注意。
特別提醒
買房前一定要細看合同
周明來介紹,以往他在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時,也遇到過不少在交房環節上出現問題的案子。 “基本都是逾期交房、辦證等問題,大多都是因為買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前,沒有仔細閱讀合同中的條款,讓不少開發商鉆了漏洞,簽下了‘霸王條款’。”為此,他建議市民,在購買商品房前,一定要看清合同的條款內容,尤其是違約方面的條款。“買房是個大事,合同中有模糊、不明確的內容,一定不能忽視。關于房屋面積、交房日期質量也要看仔細。”(記者 田璐 劉澤源 實習生 萬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