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日照市物價局發布《關于征求日照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新的征求意見稿中,根據物業服務質量分級、服務成本等因素,將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劃分為一星級到五星級五個等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價格分別為每月0.25元、0.35元、0.50元、0.65元、1.1元不等。
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適當減免,減免比例不低于20% ,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對于2011年12月5日公布的“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住宅物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50%收取”的討論稿意見,新的意見稿提出,將50%修改為80%。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關于未使用的停車位的停車服務費,由收取最高按不超過停車服務費標準的50%修改為80% ,具體標準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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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該意見稿規定,省城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執行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同約定。
同時,在具體物業服務費用的約定上,意見稿規定:既可以采取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包干制計費方式;也可以采取將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承擔的酬金制計費方式。
針對停車費的問題,意見稿規定:業主租賃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空置半年以上的,經車位產權人或車位承租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停車服務費按照收費標準的50%收取。同時,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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