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處下架“人臉識別” 科技進步需匹配法律監管
文/莫天航(青島大學 學生)
地產圈近期熱議的售樓處人臉識別系統在南京有了“說法”。記者近日從南京房地產市場獲悉,已有多家售樓處接到相關部門電話通知,要求拆除現有的人臉識別系統,這在全國尚屬首例。
隨著科技進步,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涉及公共安全、商業支付、教育、物流等領域,便利生活的同時,也帶來許多隱患。臉和基因數據是不可更改的生物信息,是個人安全的最后防線,如果采集到的人臉數據被不法分子惡意利用,公民的信息安全將受到極大危害。因此,立法機構應完善相關法律體系,以保障科技用到正確的地方。
科技創新和法律監管對于個人信息保護而言,猶如鳥之雙翼、車之雙輪,缺一不可。放眼全球,一些發達國家在大數據領域先進的理念與實踐值得借鑒。2018年5月25日,《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正式生效,明確規定個人數據是個人所有的數據資產。企業一旦違規,如故意泄露用戶數據、使用方式不合理等,將會受到非常嚴苛的處罰。此法案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數據保護法案。面對人工智能的發展,我國更傾向于加強企業自律和事后監管,歐洲的策略則是法律和倫理先行,用正確的價值觀約束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網傳已男子戴頭盔去售樓處
除了公安部門等必要的公權力機構,私人機構采集人臉信息是否合法合規?企業采用人臉識別技術需具備怎樣的資質?人臉信息被泄露的責任由誰承擔?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之前,“刷臉”仍處于灰色地帶。此前發生的“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就將此爭議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10月28日,一位年卡用戶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稱動物世界引進了人臉識別技術并強制用戶注冊,導致未注冊人臉識別的用戶無法入園。目前,我國現行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如《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然而,人臉信息的保護邊界與尺度、基于哪些需要允許收集人臉信息、如何甄別采集行為是否“合法、正當、必要”等問題,答案仍然比較模糊。甚至,以不同的法規解釋同一案件,結果迥異。因此,人臉信息保護的困境,亟待法律完善來解決。
從去年9月備受爭議的換臉APP“ZAO”在用戶的質疑聲中做出整改,到今年11月“人臉識別第一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再到如今南京售樓部下架人臉識別系統,公眾的隱私保護意識在覺醒。南京此舉為各地作出了表率,拒絕非法采集個人生物數據,規范各行業人臉識別系統,應當成為社會治理的共識。當然,我國尚處在大數據發展的探索階段,我們不能因為近年發生的數據安全問題而因噎廢食,放棄對創新技術的應用,也不能只看到便利與新鮮,而無節制地濫用技術。
科技進步應匹配相應的法律監管,立法機構應加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因為這將成為保護我們信息安全最牢固的一塊盾牌。同時,政府部門也應發揮相應的監管作用,企業在安全技術層面加強創新。社會各方應形成合力,惟其如此,科技才能更好地造福于大眾。
(本文系“青島市首屆高校評論大賽”參賽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