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
補貼應發4個月不發可以維權
山東勞謙律師事務所何德寶律師表示,關于高溫津貼,青島市目前執行的是2006年7月份下發的山東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以及2011年7月份下發的《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何德寶表示,對于高溫補貼很多人存在兩個誤區:一是4個月和2個月的問題。《通知》下發日期是2006年的7月份,因此通知中
二是《通知》并未規定需要超過多少攝氏度才能發放降溫費,《辦法》只規定了高溫天氣的概念沒有規定高溫作業的概念,理解為超過35攝氏度才發放費用也是不對的。兩個文件結合起來,則夏季至少應該發放4個月的費用,每月120元、80元的標準是最低的,效益好的企業可以適當提高標準。
何律師說,勞動者如果沒有得到勞動單位的夏季補貼,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一個是申請勞動仲裁,一個是通過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舉報,由相關機構查處。(記者 劉雪蓮 見習記者 郭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