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12月26日訊 日前,國務院發布元旦放假通知,2013年元旦假期從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1日(星期二)為國家法定節假日。那么元旦假期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昨天,記者專門采訪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業務處室,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1月1日為法定節假日,單位安排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月2日、1月3日單位安排加班且不安
????根據《勞動法》、《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和《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以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X元為例,如果1月1日用人單位單位安排加班的,所支付加班工資應不低于(X÷21.75)x300% x1天;如果1月2日、1月3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所支付的加班工資應不低于(X÷21.75)x200% x2天。
????記者在采訪時了解到:“加班工資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之前發放給勞動者,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企業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青島新聞網記者)
????相關鏈接:
????1、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算法: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2、加班工資適用范圍: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相關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企業,不適用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