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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 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標準 1、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低保家庭成員,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 2、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50%的補助。 3、住院和門診大病救助:病種與市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住院和門診大病病種相同。 (1)對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低保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門診大病治療期間,在醫療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范圍內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報銷后,按統籌范圍內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含乙類藥品和診療項目自負比例部分的費用)進行救助,標準為: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1000元以內的部分,給予50%的救助;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以內的部分,給予60%的救助;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萬元以內的部分,給予70%的救助;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至2萬元以內的部分,給予80%的救助;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部分,給予90%的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3萬元。 (2)對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門診大病治療期間,在醫療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范圍內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報銷后,按統籌范圍內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含乙類藥品和診療項目自負比例部分的費用)50%進行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3萬元。 4、普通門診救助:對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并參加門診統籌的低保家庭成員,當年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統籌范圍內,并在定點的鎮(街道)衛生院、村(居)衛生室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新農合)報銷(補償)后,個人負擔部分按80%給予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120元。 5、特殊救助: (1)對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個人所負擔的符合“三個目錄”范圍內的住院和門診費用,在其享受醫療保險(新農合)報銷(補償)和醫療救助的基礎上,再給予30%的救助,年內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5000元。 (2)對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會孤老(與街道簽訂協議)、年齡不滿18周歲(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的城鄉散居孤兒、農村五保對象,個人所負擔的符合“三個目錄”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在醫療保險(新農合)報銷(補償)基礎上,進行全額救助,不設封頂線。(記者 吳帥 通訊員 王家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