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困難居民又有重大利好。昨日,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為切實減輕島城城鄉困難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見病導致家庭醫療負擔,有效保障“因病致貧”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市民政局和財政局、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出臺了《青島市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特殊救助”實施辦法》,根據“普惠加特惠”的原則,在城市和農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和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的基礎上,對城鄉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員實施大病醫療“兜底救助”,自然年度內統籌內外累計救助金額最高可到10萬元。
自然年度內累計最高10萬元
“特殊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住院和門診大病治療期間,自然年度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和社會救助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享受撫恤定補的部分優撫對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難家庭成員1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90%的一次性救助;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外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不含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外的醫療費用),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享受撫恤定補的部分優撫對象 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難家庭成員2萬元以上的部分,最高給予80%的一次性救助,具體救助比例根據當年“特殊救助”對象的人數和醫療費用總金額確定。年內統籌內和統籌外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需“緊急特殊救助”的救助標準,由區(市)提報,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協商確定,一事一議。全年全市累計“特殊救助”金額不超過年度“特殊救助”預算。
街道受理市民政局審批
由家庭成員向患者戶籍所在地鎮(街道)如實提供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患者身份證、戶口簿及病歷、醫療費結算單據、明細單據等相關證明材料,填寫《青島市城鄉困難居民“特殊救助”認定審批表》并出具家庭收入、賬戶、財產狀況審查授權書;鎮(街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村(居)委會進行入戶調查核實、資格審查。組織對申請人的房產、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等進行審查(參照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財產認定辦法執行),在此基礎上,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后提出審查意見,報區(市)民政部門;區(市)民政、財政等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逐一進行審核,提出擬救助意見。每年11月上旬,由市財政部門將市級財政“特殊救助”補助資金撥付區(市)財政部門,各區(市)在11月底前將“特殊救助”資金發放給救助對象。(記者 徐美中 通訊員 王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