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已在我市實施,這一文件確定了開發商為住宅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求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各守其責,確保住宅工程的質量。
按照規定,建設單位(含開發企業)對建設的住宅工程的質量全面負責。在工程建設中,要保證合理工期、造價和住宅設計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已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開發企業應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確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所產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體內容以及保修賠償方式等相關條款。保修期內發生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由開發企業負責查明責任,并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開發企業也應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的原因查明后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
在住宅設計中,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設計單位應盡量優化細化設計做法。施工單位對容易產生空鼓、開裂、滲漏等質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響空氣質量的廚房、衛生間管材等環節,采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措施。監管單位應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按國家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工序質量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特別要做好廁浴間蓄水試驗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檢查工作。(記者蘆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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